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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权利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分析视角

    发布日期:2011-01-08 作者: 浏览次数:

    政党权利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分析视角

    山东大学政党研究所 王韶兴

    (济南 250100)

    内容提要 :政党民主的实践形式是政党权利,发展政党民主前提是明确政党权利。政党权利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价值目标,基于不同的分析视角可形成不同的理论见解和实践要求。一般而论,政党权利是指政党站在既定立场上,基于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对相应资源的支配和享有;具体而言,政党权利可以从个体权利与整体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等几个方面加以认识。本文基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从生成机理、主体构成、内容体系、本质属性等方面对政党权利的科学内涵与本质特征予以诠释,旨在通过对政党权利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支持和路径引导。

    关键词 :当代中国 民主政治 政党权利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命题,十七大又作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重要论断。通过党内民主建设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发展,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政党政治时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决定和要求的。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看,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构成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而包含党内民主在内的政党民主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政党民主的实践形式是政党权利,发展政党民主前提是明确政党权利。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政党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认识政党本质的入门,是把握政党职能的关键,是用好政党权力的前提,是实现政党法治的条件,因而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首要的和基础性问题。

    政党权利的意蕴丰富而深刻,既包括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两个大的方面,又包括权利来源、权利实现及权利救济诸多内容,还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诸多政党权利类型。其各有不同的生成原理、价值功能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从根本上决定了在当代中国,政党权利作为民主政治问题中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体现于政党内部生活和外部活动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政党生存、发展与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政党权利是指政党站在既定立场上,基于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对相应资源的支配和享有。换言之,政党权利是指政党为履行政党义务或承担政党职责,对其应享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及社会利益的诉求和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党权利,反映的是政党利益的道德形态,标示的是政党权利的合理性或符合“自然法则”的内在属性。从法学的角度看,政党权利则属于政党法学的基本范畴,它反映的是以政党利益为基本内容,以政党组织为利益载体,以政党义务为利益前提,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政党行为规范的法理体系。法学意义上的政党权利,反映的是政党利益的法律形态,标示的是政党权利的合法性即符合“文本规定”的外在属性。

    具体而言,政党权利的内涵和特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认识与把握。

    1、从权利主体构成要素的角度看,政党权利主体涉及政党成员个体和政党组织整体两个基本方面,而在组织整体意义上讲,又有同一政党组织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政党组织。政党权利主体是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的诉求者和享有者。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党权利仅指政党间的权利及政党之于国家、社会的权利,而不包括党员个人权利和党内组织间的权利。由于本文研究政党权利问题是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分析视角,基于由党内民主建设而推进党际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发展的逻辑思考,基于党内民主的前提是党员权利的保障的理论前提的,所以,这里对政党权利问题的研究,是将党员个人权利纳入政党权利的分析框架之中的。就同一政党组织体系内的政党权利实施主体来讲,包括政党成员个人及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政党组织机构。个体意义上的政党权利主体所对应的客体是其所在的政党组织;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政党组织意义上的政党权利主体所对应的客体是同一政党组织整体;而政党组织整体意义上的政党权利主体所对应的客体则是其他政党以及国家和社会。

    当政党权利的享有者或行使者是政党成员个体时,党内生活的基本理念是政党权利先决。即有关政党自身法规的逻辑起点是政党权利。这是因为,政党是具有独立的意志、权利和利益追求的社会政治组织,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就是说,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也无论政党自身如何宣示,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成员之所以加入政党组织,前提是基于其可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不同的权利,或者说入党可以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不同的利益。正是由于政党成员享有的这种“不同的权利”或“不同的利益”得到了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追求,才使人们的入党动机得以形成,入党要求得以实践,政党组织成为事实。入党因权利,入党为利益,这对于包括工人阶级政党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样的,不用忌讳。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入党人为了什么样的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以及怎样获得这样的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可见,在政党组织体系内政治生活的逻辑关系中,政党成员的权利是本源的,是第一性的,政党成员的各项义务是由其权利派生的,是第二位的。“权利决定义务”的逻辑在这里适用,因而是必须遵循的。长期以来,工人阶级政党的党章在内容安排上将党员义务放在优先于党员权利的位置,而在实践中对党员义务的强调更是超过党员权利的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既与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突出强调党员义务的客观情况有关,还与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的政治意识对政党生活的影响有关,也与工人阶级政党自身对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相互关系的认识偏差有关。实践表明:片面强调党员义务而忽视党员权利,不仅会使党员义务的履行缺乏相应的权利支撑,还会使党自身的发展失去现实的动力机制;而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本位本身就是对党员权利的漠视和排斥。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真实的党内民主发展是无从谈起的。中国共产党要求在党内生活中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质上是要实现党内生活的由党员义务本位或权力本位向党员权利本位的转变。这是中国共产党总结世界政党自身生活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的新认识,是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推进执政党内民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带有根本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还应当明确的是,政党组织是私人之间就政治信仰及其政治行动,依据宪法赋予的结社权利而自愿组成的政治团体。政党组织的这种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党成员的权利在外延上小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由于政党组织本质上是政治组织,政党职能集中体现为政治职能,所以,政党成员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政治权利,依据政党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都是服从于和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这也是政党成员权利与社会公民权利的重要区别。

    在政党权利的享有者是政党组织整体的情况下,有关政党法规的重心是政党义务,政党生活的基本理念是政党义务先决。这是因为,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政党政治,现代国家的治理之所以需要政党组织,其基本原因是政党在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不能取代、不可比拟的。政党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需求而产生,使之从“自然法则”那里获得了生存权利;政党为履行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职责而存在,使之从国家法律那里获得了发挥作用的权利。这意味着,具体的民族国家赋予政党以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与发挥作用权利的基本理由,是基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党的需求,是以政党职责或政党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即作为政党组织整体意义上的政党权利,根源于相对国家、社会而言的政党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党义务是先决的,是第一性的,政党权利是政党义务派生的,是第二位的。“义务决定权利”的逻辑在这里是成立的,因而是必须遵循的。还需要指出的是,从政党的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的角度看,政党是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相对于国家而言,政党组织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政党权利则是社会权利的部分表现和实践形式;而当某一政党上升为执政党后,它就不仅是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了,在具有社会组织属性的同时,也具有了政治权力组织的价值并嵌入整个国家机器。这时,政党与生俱来的“发挥作用的权利”因人民群众所拥有的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利的让渡,而具有了“权力”的色彩,执政党事实上成为国家的准官方机构,成为“国家权力和政治代表的主要引擎,并以这种权能去形成与回应人民的政治意愿”。在这个意义上,执政党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组织结构的组成部分,政党的执政权力也因此成为公共权力的具体实践形式。与此同时,作为同一整体性的政党组织也被赋予了权力主体的政治属性。

    在整个政党权利的内容体系中,个体性政党权利是整体性政党权利的基础,整体性政党权利是个体性政党权利的条件。个体性政党权利的保障,目的在于实现政党成员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模范作用;整体性政党权利的实现,目的在于转化为政党的领导和执政作用。由于个体性政党权利因整体性政党权利而存在,所以,中国共产党强调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理所当然的,否则,政党则不能形成统一的组织整体;也由于整体性政党权利为个体性政党权利的实现提供体制资源和组织保障,因此,与上述“四个服从”相匹配的个人监督组织,少数监督多数,下级监督上级,全党监督中央的逻辑应当是成立的,不然,个体性政党权利就会因失去应有的“监督”内容和良好的“组织”条件而难以实现。再者,如果只讲党员“服从”的义务,而不讲其“监督”的权利,在理论上构不成义务与权利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上只能加大政党权力运行的风险。这样的政党政治生活只能走向极权而不会走向民主。

    2、从权利生成的角度看,政党权利是政党政治的产物,合乎“自然法则”、文本规定及人民意愿是政党权利存在的现实基础。这里讲的合乎自然法则,指的是在政党政治的历史时代,政党因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由历史赋予的产生、发展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权利。政党权利的这种天然特性,根源于政党政治合乎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因而是政党所享有的“天赋之权”、“特有之权”或曰政党的“应有权利”。政党的应有权利是政党之所以成为政党的主观诉求,是现实政党的内在价值,其所体现的是树立于政党法定权利之上、贯穿于政党生活之中的有关政党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的道德权利。它以自我追求的方式外推于社会并借助于社会关系来实现。随着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政党应有权利也相应地明晰并系统化。

    在民主政治过程中,人们根据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政党天然权利加以认可并通过条文形式予以明确,即形成政党的法定权利或曰“法有权利”。在此,政党天然权利是政党法有权利的理论前提和价值指向,政党法有权利是政党天然权利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保障;政党天然权利反映政党权利的性质,政党法定权利则表明政党权利的边界。然而,政党权利由法律所明示但不因法律而生成,它最终根源于已有的政党事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党权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的问题。在上述各项内容中,符合自然法则是政党权利存在的前提,符合法律规定是政党权利存在的依据,而符合人民之意则是政党权利的根本要求和意义所在。由于民意是政党最为重要和可贵的政治资源,而民意是世情和国情的时代凝炼,所以,政党对民意“顺应”的具体内容和实践形式便具有了民族的、时代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党权利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力是政党对民意的关注及其回应。政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的这种历史流变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生产力发展推动民主政治形式变化的必然结果。

    3、从权利属性的角度看,政党权利本质上是政党利益,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高度统一的政党政治表现。政党权利是政党存在的观念形态,是理论上的;政党利益是政党存在的实践形态,是现实中的。政党利益既是将政党权利由观念形态转化为客观实在的载体和媒介,也是政党权利形成、发展的动力机制与价值指向。可以这样讲,政党权利本质上是政党利益,政党权利关系说到底是政党利益关系,维护政党权利就是维护政党利益。政党利益作为政党权利的实践形态,可以分解为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及社会利益。其所反映的是政党基于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对不同资源的享有和支配及其在相关领域中的政治地位和政治作用的问题。由于政党是以推进民主政治发展为历史使命的社会政治组织,所以政党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利益构成主要是政治利益,其他各项利益诸如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和社会利益都是围绕着政治利益的,是为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政党的政治利益而设定的。

    基于政党属工具性政治组织的性质定位,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相比,政党利益的价值意义在于它的工具性而非目的性。这既是政党利益确立的初衷,也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之所在。如果政党也和其他利益团体一样,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并不断地消解其工具性而强化其目的性,那它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苏共执政的很长时间内,事实上严重地存在着使人民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服从政党利益,政党利益服从党内领导阶层、最终服从于党内特权阶层利益的问题。其结果,政党自身的“经营”即追求政党利益的最大化成了政党政治的目的,国家与社会被当成了政党自身利益经营的工具。这种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基本关系的颠倒,从根本上背离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必然招致党亡政息的灭顶之灾。

    4、从权利结构的角度看,政党权利既可以划分为基本性质、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三个层次上的具体内容,还可以区别为实体性政党权利和程序性政党权利两种不同类型,且各有不同的生成原理与价值功能。政党权利作为内容丰富的整体性概念,是由基本性质、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三个不同层面上的政党权利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政党权利的基本性质是政党性质的内容体现,是政党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政党安全的关键所在。其在整个政党权利内容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统领”的功能。政党权利的基本性质在政党实践中能否得以坚持并不断优化,直接关系到政党组织整体的先进性质与先进作用,关系到有关政党权利的基本制度与体制机制的建设方向与建设质量,因而是要牢牢把握住的。有关政党权利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规定,如,关于政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制度性安排等,是政党权利本质的制度体现,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其实践中的基本要求是“稳定”,是不能轻易改变的。有关政党权利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如,党内生活制度的规定及其运行、党际生活的制度规定及其运行、党政生活的制度规定及其运行、政党与社会生活的制度规定及其运行等,是政党权利基本制度的实践形式,其在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应当是“形式多样”与“灵活机动”。即它们是可以且必须依条件的变化而设置,随内容的发展而创新,从而使政党权利在基本制度上的内容不断丰富,在基本性质上的水平不断提升。从这个角度讲,有关政党权利实现的体制与机制,则可以在世界政党政治的范围之内,消解对其单纯的阶级性、政治性的价值评判和价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具有相对普遍价值的内涵。这就是说,有关政党权利实现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不论由哪类或哪个政党率先创造,蕴含其中的价值和理念,并不为某类或某个政党所专有,而是可以成为所有进步政党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追求。

    在上述三个层面的具体内容中,性质层次上的政党权利是宏观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政党权利,具有本源的性质,其地位高于政党法律。制度层次上的政党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政党权利,属于政党权利的制度形态。其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国家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政党法》的形式承认和保护的政党权利,其权利的主体是政党组织实体。另一种是以政党名义承认和保护的政党权利,如,《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员和党组织权利的规定,其权利主体是政党成员个体及其不同层面和领域的政党组织。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则是专门就党员个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出的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运行机制层次上的政党权利是行动中的政党权利,属于政党权利的实践形态。相对于政党权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而言,政党权利的基本性质决定着它们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质量;而相对于政党权利的基本性质而言,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层面上的政党权利则体现着它的基本内容和实现方式。

    政党权利在内容结构上还可以分为实体性政党权利和程序性政党权利两种具体类别。实体性政党权利关注的是政党目标或政党价值,程序性政党权利体现的是实现政党价值目标的步骤与方法。由于政党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又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工具;也由于政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党内民主运行的基本内容和政治基础,政党组织的基本权利是党际民主运行的基本内容和政治基础;还由于政党的全部活动是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基本体现和主要标志,“民主性是政党最主要的特性”,所以,广泛而又充分的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既是政党权利的总性质和总特征,也是衡量政党权利发展水平的总标尺。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一切进步政党的权利实现形态而言,民主结果体现实体性的政党权利,它与程序性政党权利相对应,在实现政党价值过程中具有本质规定和目的要求的意义;而民主的形式或民主的过程体现的则是程序性的政党权利,它与实体性政党权利相对应,在实现政党价值目标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的特征。政党权利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是互为前提、彼此互动的,共同服务于政党权利的总体目标,统一于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之中。应当强调的是,政党权利形式价值作为其内容价值的载体或中介而存在,其要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党权利的形式价值由具体的政党组织结构、制度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二,政党权利的形式价值是政党权利内容的物质载体、实践形式和保障机制。其三,政党权利的形式价值为政党权利的形成和发展完善提供原则导向和路径依赖。其四,政党权利形式的基本原则在政党权利实践中以普适、明确和可操作的特征呈现于公众面前。其五,检验程序性政党权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标准,不是其本身,而是实体性政党权利的保障或实现的状况。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形成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政党权利既有“价值”的内涵,也有“过程”的功能,还有“工具”的意义。说它是一种价值,指的是政党政治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政治状态;说它是一种过程,是指政党权利的享有与实现始终是相对的,总是处于与政党资源增殖相匹配的动态过程之中;说它是一种工具,指的是经由政党权利的享有和保障而履行政党义务,由此正确而充分地实现政党职能、体现政党本质,发展民主政治。

    第二,政党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相比,具有权利主体的部分性与权利内容的社会性、本质上的稳定性与实现机制的调适性、体系内的权利优先性与体系外的义务先决性、法律面前的平等性与事实面前的差异性、权利存在的历史性与发展趋势的回归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政党是国家的政党,执政党是社会的工具的基本认识,政党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政党成员构成的社会性,决定了政党权利内容的社会性和价值评价标准的人民性。

    第三,政党权利的本意在于肯定政党主体利益,政党民主的价值在于实现政党权利;政党权利结构的复杂性及其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决定了政党民主内容的多样性。或千篇一律、千腔一调的“民主”,或人为制造的形式多样、程序完备,气势上轰轰烈烈、场面上热热闹闹的“民主”,其结果不是离政党权利的本意越近,而是越远。民主有真有假,假民主比不民主的危害还要大。没有政党权利的保障,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民主难以实现;而没有高质量的政党民主,政党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则成为空谈。从党内民主、政党民主、国家民主以及社会民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可以观察到政党权利实现的状态;同样,政党权利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也可以反映出党内民主、政党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发展的程度。

    第四,政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政党政治对专制政治的否定是现代政治的常态。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所造成的文化、政治影响,不仅是政党权利实现的桎楛,甚至可以瓦解现代政党,使之走向民主的反面。经验表明,没有经过民主启蒙的政党权利不是对权力的崇拜和盲从,就是对权力的蔑视或否定,二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结果都是对极权和专制的强化而不是限制。肤浅的民主有可能造成“深刻”的专制。政党权利一旦成为权力主体获取更大权力的手段,这种以“博得众意”为堂皇装饰的极权和专制就将更加不可制约。如果政党权利由本来意义上的民主内容变成事实上实行专制的工具,政党政治的常态当然不会出现。

    第五,政党安全的实质是政党本质安全,政党本质安全的表现是政党权利安全。政党权利安全的关键在于政党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与时俱进,以及相应的政党利益得到多数政党成员及社会公众的维护和认可。政党执政之前,危及政党安全的力量主要来自于政党体系之外,集中表现在政党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维护以及发挥作用权利的争取上;政党执政之后,危及政党安全的力量则主要来自于政党体系之内,集中表现在政党权利的现代性水平,以及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等基本政治关系的科学安排和有效运转上。

    第六,贯穿于政党权利之中、凌驾于政党权利之上的灵魂或精神是政党法治理念。与政党人治相比较,政党法治是一种以政党民主为基础,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党权利、最有效地规制政党权力为内容,以实现政党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为核心价值追求的政党政治方式。政党法治的状况集中反映着政党权利的保障程度与政党权力的规范程度,深刻体现着政党内部关系调整及其外部关系运作的合法化程度。在当代中国,政党法治的推进,既需要政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政党道德的重建与彰显,还需要政党现代精神的凝练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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