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政党义务之关系辨析
山东大学政党研究所 王韶兴
(济南 250100)
内容提要 政党权利、政党权力及政党义务属于政党科学中的元问题。政党权利是指政党站在既定立场上,基于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对相应资源的支配和享有;政党权力是指政党为维护自身生存和实现自我价值而具有的政治统御力和政治干预力;政党义务则是指是政党成员及其组织为追求政党利益而设定的约束性行为。政党权利是政党权力的根本来源及合法性依据,它与政党权力的关系,既是决定与被决定、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还是以政党利益为纽带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政党权利的正当性取决于政党对其义务的承诺和履行,它与政党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政党义务是从是从相反的方面对政党权利的认定,它的价值意义不仅在于揭示政党义务与政党权利的内在联系,还在于其蕴含着对政党权利的价值判断和实践要求。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表现形态和价值倾向不同,但都以政党利益为基础。
关键词 政党权利 政党权力 政党义务 关系辨析
在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生活中,政党权利实现不当的问题广泛而深刻地存在。既有政党权利实现不足的问题,也有政党权利自我膨胀的问题,还有政党权利被滥用的问题。这种情况,与政治文化中的封建元素影响有关,与政党制度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有关,更与长期以来工人阶级政党没有正确认识与准确把握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政党义务的相互关系有关。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政党义务属于政党科学中的元问题,对其科学内涵及相互关系加以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政党权利的关键,是用好政党权力的前提,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很大。本文就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及其与政党义务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谈点认识。
(一)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
政党权利是政党民主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指向,是指政党站在既定立场上,基于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对相应资源的支配和享有。与政党权利对应的概念是政党权力。它是指政党为维护自身生存和实现自我价值而具有的政治统御力和政治干预力,或者说是政党根据自身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需要而养成的一种政治影响力。由于政党权利本质上是政党利益,所以政党权力可以看作是实现政党利益的条件与手段,是与实现政党合法利益相匹配的一种政治影响力。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的关系,是以政党利益为纽带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政党权力根源于政党权利,是政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集中和转化。在内容结构上,政党权力具有内生性政党权力和外生性政党权力两种基本情况。内生性政党权力即政党内部管理之权,或曰政党的自治性权力,它是由政党成员经过党内选举的形式平等地将享有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委托给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产生的;外生性政党权力即政党执政之权,或曰政党的功能性权力,是由包括政党成员在内的人民群众将平等享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经法律程序让渡给政党而形成的。无论是政党对内的管理之权还是对外的执政之权,本质上都是政党权利主体对“应有之权”的委托,其“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与其他公共权力一样,首先属于一种契约权”[1]。政党权力的这种契约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党权力必须回归本源,将自身存在的全部意义定位于是政党“维权”的工具,所表明的仅仅是“一个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2]。因它而不能与政党权利争“利”,更不能将自身当成目的,而将政党权利当成自身的手段。政党权力的合法性,在于它是政党权利的有限让渡和相对于政党权利的工具理性地位的不可变更性。
2、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作为政党科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其本质特征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其一,从法学的意义上讲,政党权力是政党成员或社会公众授予某政党主体的一种控制力量,其特点是外在的,它既可以被授予和认可,也可以被收回和否定;政党权利则是政党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自主性选择,其特点是内在的,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其二,尽管政党权力与政党权利都基于相应的政党政治资源[3]才能实现,但前者是在“掌握”前提下的“运用”;后者则是在“享有”基础上“支配”。由于“掌握”政党政治资源和“享有”政党政治资源在物权属性和实践要求上的重大差异,所以,在政党政治生活中,政党权利表现为自下而上、由里及表的影响力量,而政党权力则表现为自上而下、由表及里的控制力量。二者之间的这些基本区别是不可混淆的,否则,就会为政党权力的滥用创造条件。其三,在政党政治过程中,政党权利的实践形态是政党利益,政党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干预力量;政党权利的价值在于履行政党义务,政党权力的功能在于保障政党权利;政党权利通过政党利益表现出“静”的内容,政党权力则通过政治力量呈现出“动”的特点,二者在政党利益正当性的前提下,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体现各自的职能,实现着不同的自身价值。
3、在政党政治资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政党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会导致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之间关系的不和谐,造成二者发展的不一致。尽管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二者的内容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其客体都是政党政治资源。政党政治资源既是政党权利“享有”和“支配”的对象、也是政党权力“掌握”和“运用”的对象。政党政治资源所具有的这种“一身二任”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新的意义层面上的政党权利或政党权力的形成,归根到底取决于政党政治资源的增殖。在政党政治资源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如不恰当地强化其中的某一方面,往往是对另一方面的弱化,其结果只能是政党政治资源在政党权力和政党权利之间的转移,而不是政党政治资源总量上的增加。这意味着,在政党政治资源一定的条件下,政党权利的扩张只能以相应地压缩政党权力对政党政治资源所占的比重为代价,而不恰当地压缩政党权力对政党政治资源所占的比重,政党权利也会因缺乏应有的约束和保障而变得行使无序。这不仅不会使政党权利得到应有的发展,反而会使其遭受损害。应当看到,政党权利是随着政党政治资源的形成而产生,随着政党政治资源的增长而发展的。在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比例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政党政治资源总量的多少决定着政党权利的多寡,或者说,政党权利总量与政党政治资源总量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这表明,政党权利的扩大具有客观性,主观上的选择只能建立在这种客观性的许可之上,而“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4]。
4、从本质要求上讲,被让渡的政党权利是政党权力配置和运作的根据与边界。在政党政治实际生活中,政党权利与政党权力,都有一个被滥用的问题。政党权力配置和运作的正当性基于政党权利的让渡,合法的政党权力是政党权利的有限让渡,未经让渡的政党权利是政党权力的止限。但由于政党政治资源的稀缺性和政党主体对稀缺资源追逐欲望的无限性,使现实中政党权力的膨胀与政党权利的扩张同样成为不可避免。政党权力恶性膨胀,必然引起政党权利的萎缩;而政党权利的不当扩张,则必然导致政党权力的失效。政党权利萎缩的后果会使政党权力失去应有的制约;政党权力无效的后果会使政党权利失去应有的保障。因此,不仅需要以政党权利监督政党权力,以使之不被滥用,也需要以政党权力约束政党权利,以使之正当行使。经验表明,以政党权力否定政党权利,政党生活必将走向集权和专制;而以政党权利否定政党权力,政党生活必将陷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在社会主义类型政党政治中,常出现的问题是政党权力恶性发展,政党权利极端萎缩。对其危害人们记忆犹新,因而对此警觉性较高。经验表明,政党权力的恶性膨胀会招致政党危机,而政党权利的不当扩张,也会引发政党灾难。经验还表明,人们在反对政党集权或破除政党权力本位时,极易用与政党权力相对应的政党权利予以回应,其结果往往是以一种倾向反对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列宁曾说过的“无政府主义往往是对工人运动中机会主义罪过的一种惩罚”[5]的道理,在这里也是适用的。此即政党权利膨胀是对政党权力过分集中的一种惩罚;反之,政党权力的集中过分也是对政党权利扩展超过政党权力可接受程度的一种惩罚。政党权利不适当扩展与政党权力不恰当集中的互相惩罚,既有理论上的逻辑发展,更有实践中的深刻教训。苏共曾先后在这两方面提供了极端案例,我们党在这两方面也都吃过大的苦头。
(二)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
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是政党科学中的一组对应概念和分析范畴。基于在道德领域中义务的概念和“应当”的要求是一致的认识,可以认为政党义务就是政党应当的作为。在此意义上讲,政党义务既是政党成员及其组织为追求政党利益而设定的约束性行为,也是政党自身及国家、社会评价政党成员和政党组织权利行使或利益追求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政党义务分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两种基本类型。政党道德义务高于政党法律义务,是对政党的高标准要求,具有倡导性和宏观性;政党法律义务源于政党道德义务,是对政党的基本要求,是政党活动的底线,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
正确认识与准确把握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关系,对于正确行使政党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1、政党权利“质”的规定性取决于“正当”,实现中具有或然性;政党义务“量”的规定性取决于“应当”,实现中具有必然性。政党权利的本质是政党利益,正当的政党利益构成正当的政党权利;政党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政党行为的正义性,政党利益的正当性取决于政党对其义务的承诺和履行。这表明,政党利益正当与否,根据于政党义务的本质属性——“应当性”。这里讲的政党义务的应当性,不仅具有“正确”和“可以”的意蕴,还具有“必须”和“一定”的要求。就是说,政党义务的价值意义不仅在于揭示政党义务与政党权利的内在联系,还在于其内含着对政党权利的价值判断和实践要求。同时,由于政党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具体内容具有选择性,所以政党权利规范所意图保护的政党利益的实现在事实上具有或然性。而政党义务规范所意图保护的政党利益的实现则具有“必须”和“一定”的实践要求,因而具有必然性,而不具有选择性。比如,被选举权是政党成员享有的政治权利,属于政党应有权利,但在某些条件下政党成员可以将其放弃。再比如,政党执政是政党政治时代赋予政党组织的政治权利,但对于某些政党来讲,在具体的政治环境中,也可以将其“让渡”或“委托”给自己“信得过”的政党,即“政党间的代议制民主”及其政党权利让渡。尽管如此,政党义务并不因某些政党权利的“放弃”、“让渡”或“委托”而可以不履行。这是因为,无论对于政党成员还是政党组织,在许可的条件下对可享有的权利而自愿放弃,这也是一种政党权利,因而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政党义务是与应当享有的政党权利相匹配,而不与事实上享有的政党权利相对应。这意味着,政党义务的基本内容与实践要求,不仅不因某些政党权利的不行使而改变,相反,还会对政党义务的履行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与政党义务有直接关系的利益生成义务、职责性的政党权利,而与政党义务有间接关系的利益则生成生存、发展性的政党权利。前面论道,政党权利是指政党站在既定的立场上,基于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对其相应利益的诉求和享有。这里的“相应利益”揭示的是,无论对于政党成员个体来讲还是对于政党组织整体而言,只有那些与政党义务有关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政党权利的内容,才构成正当的政党权利。由此,我们又可以将政党权利分为义务、职责性政党权利和生存、发展性政党权利两种类型。从政党职能的角度看,义务、职责性政党权利是目的,生存、发展性政党权利是手段。后者是服务于和服从于前者的。对此加以明确的意义有四点:一是义务、职责性政党权利与生存、发展性政党权利的职能定位不可颠倒,否则,政党生活就会偏离政党义务的根本目标与实践要求而单纯地为自身生存而诉求“权利”,为自身发展而谋取“利益”,为自身地位而确立“政治关系”。这样,政党必然因事实上的立党为私而走向绝路。二是义务、职责性政党权利的界定根据于政党义务或政党职责,而生存、发展性政党权利的界定则根据于义务、职责性政党权利。这不仅表明二者的职能定位不可颠倒,还进一步表明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直接反映着政党政治成本的高低。三是评价政党权利量的大小及其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是政党责任或政党义务而不是政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由于政党的责任或义务是有限的,所以与之相匹配的政党权利也不是无限的。四是政党义务规则的制定是政党权利行使的边界,而对政党义务规则的信守,则是对政党权利最根本的也是最有效的保护。
3、就政党组织整体而言,与政党体系内权利与义务之关系不同的是政党义务或政党责任是目的,政党权利是手段。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讲,政党权利说到底是为发挥政党作用而设定的,是因政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配给政党利益的;从政党自身的角度看,则是因履行了政党义务或承担了政党责任而享有国家赋予的政党权利或配给的政党利益。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前提都是“政党义务”和“政党责任”。这表明,在政党政治生活中,政党权利或政党利益仅具有手段性,而不具有目的性。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行动逻辑是:履行政党义务———体现政党价值———享有政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政党权利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政党自己赋予的,而是国家或社会赋予的,说到底是由时代赋予的。这是由于在政党政治时代,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党,正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需要国家的道理一样[6]。正是基于这种需求,政党组织成为国家政治结构的组成部分,政党执政权力成为国家治权的实践形式,而与此相关的政党制度,也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党作为社会团体的特殊形式,不仅具有“ 治己”的职能,还被赋予了“治他”的权利。国家与社会赋予政党以生存、发展与发挥作用的权利,实际上是国家体系内政治资源配置或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资源配置给哪个或哪几个政党,取决于政党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多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政党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在多大程度上的一致性。政党政治的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政党只要能够最大限度的顺应民意,按政党政治规律要求履行“政党义务”,即使没有政党权利最终能够得到。反之,有了政党权利也会丧失。其失掉的不仅仅是政党的领导、执政权,还会失掉政党自身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4、政党义务的最高价值和精神实质在于实现政党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在统一。从政党政治的根本意义上讲,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设定都不是目的。其真实意义在于通过有关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制度安排,从“可以享有”和“必须履行”两个方面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实现。与政党义务制度设定[7]相适应的政党利益的实现有四个显著特点:其一,由于无论是政党成员的个体义务规定还是政党组织的整体义务要求都是政党利益的义务表现,所以,政党义务的制度安排,使政党利益有了明确的目标指向和内容要求;其二,由于政党义务所蕴含的政党利益不仅包括政党成员利益,还包括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政党义务的利益指向不是简单的对应性的政党权利及其政党利益,而是因被赋予了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的利益内涵而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其三,由于政党组织对政党成员个人、国家社会对政党组织的义务规定与义务要求是明确的,所以,政党义务的履行,意味着其所对应的政党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其四,由于政党是以民主政治的工具而存在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所以,政党权利与政党义务的配置,以及有关政党权力的制度安排,都应取决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对政党的实际需要,体现于对正当性政党整体利益的维护及其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
5、政党权利是实现政党义务的条件,这只是理论认识上的应然状态或是政党政治的理想状态,事实上不仅不完全是这样,甚至相反。经验表明,在包括工人阶级政党在内的政党政治过程中,政党义务逐步淡化而政党权利日益突出,甚至以政党权利为目的的现象经常发生。而政党义务的淡化和政党权利的突出,往往伴随着政党权力的无限张扬。其结果是政党政治生活中的崇拜权力、追逐权力、迷恋权力,甚至寄生于权力,并进而转化为利用权力谋取自身的特殊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并恶性发展。这种情况,越是在执政时间长的政党那里,越容易发生,表现的越明显。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好政党义务与政党权利的关系,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实现由政党权力本位向政党义务本位的转变,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加强自身文明建设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
注 释:
*本文是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工人阶级政党文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4KBS026)的阶段成果。
[1]李建华等:《政党与善治——执政党伦理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1页。
[2][希腊]尼克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109页。
[3]政党政治资源是指能够为政党实现政治目标提供有效支持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总和。换言之,政党政治过程中政党可以利用的各种要素,即政党政治资源。政党政治资源的主体是政党组织,获取执政合法性是政党对政党政治资源开发利用的终极目的。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5]《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6]政党政治的出现,使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它使人类社会在经历了第一次权力分化即国家权力从社会权力分离出来之后的第二次权力分化,即政党权力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就执政党而言,其结果是,政党虽不是国家组织,但其活动总是与国家权力密切相连;虽不是国家机关,但其作用总是与国家政治息息相关;虽不在国家之上,但却成为国家权力的领导力量。政党权力在从国家权力分离出来并作为一种政治领导力量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将自身置于国家权力实质上人民权力的监督之下。
[7]政党义务的制度设定包括政党组织对政党成员的义务规定及国家、社会对政党组织的义务要求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