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的认知,仍然难言清晰与准确。而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上的偏差甚至是错误,以及基于此种偏差甚至错误认识的决策,曾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根本利益,伤害了他们原来所抱持的对于社会主义及其倡导者中国共产党的期望和感情,进而危及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危及到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当下,影响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思想纽结,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执政党对于社会主义认识与把握的程度。因此,执政党迫切需要跳出对于社会主义之传统认识的迷局,挣脱所有制性质问题上的思想束缚,打破国有制崇拜的迷思,抱定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不动摇,以之为根本指导思想,去指导和检验所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实践,由之方可创造执政党与社会之关系的新局,为执政党奠定坚如磐石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执政党;社会;社会主义;所有制;分配关系;共同富裕;公平正义
国家繁荣,社会昌盛,人民自由,这应当是任何一个赢得政权之后的执政党,尤其是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使命的共产党,所应当树立并孜孜以求的执政目标。但是,诸多曾经执政的社会主义政党,空有“国家繁荣,社会昌盛,人民自由”的宏伟目标,由于没能够在理论和理念上根本解决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缺乏清醒的认识,搞的是社会主义,但由于没有抓住“社会”的本质,没能够解决好社会的根本问题,造成党社关系的高度紧张,严重削弱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丧失了执政能力,最终葬送了执政地位。苏联政权倒台的教训,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就像普京曾经坦承的那样:“苏维埃政权没有使国家繁荣,社会昌盛,人民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困扰与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思想纽结,追索起来,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执政党对于社会主义正确认识与把握的程度。因此,在强调社会建设的现时代,作为社会建设的指导者与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如何解决好党对社会主义的根本认识问题,仍然是其无法绕过的重大理论课题。恰如其分地说,解决好党对社会主义的根本认识这一意识形态问题,是社会建设取得预期成效,进而密切党社关系,巩固执政基础的理论前提。
一
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仍然难言清晰与准确。而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上的偏差甚至是错误,以及基于此种偏差甚至错误认识的决策,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根本利益,伤害了他们原来所抱有的对于社会主义及其倡导者中国共产党的期望和感情,进而危及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危及到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就像所谓“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老百姓的顺口溜所形象地述说的那样:“想社会,盼社会,社会来了硬受罪!”内中透出百姓由对社会主义的无比期盼到无比失望的巨大情感转变。
以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历史被分为两大历史阶段,即改革前的计划体制时代,和改革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时代。两个时代截然相反,前者强调“革命”,政治领域侵蚀和遮蔽社会领域,形成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结构,可称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时代;后者强调建设,政治意识形态退潮,经济与社会领域重又浮出水面,政治的归政治,经济的归经济,社会的归社会,形成构建市场经济机制的社会共识,调动起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性,可称为以经济为基础的时代。但二者又有内在联系。正是因为前者对浓烈而虚空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追求,而忽视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相应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就的是“贫穷社会主义”。尤其是以“文化大革命”为代表的历次政治运动,更是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背离了社会主义之“自由人联合体”的初衷。由之,才间接促成了第二个时代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的来临,执政党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建设,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第二个时代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瞄准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展开,可见这是对第一个时代之悖谬的迟来的纠正和补偿。
尽管差异巨大,但是,两大历史阶段有一个共同点,即执政者都没有解决好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的问题,并因之造成对于两个历史时期的各自的困扰。
在前一历史阶段,执政党以非历史主义和本本主义的态度,脱离开国情和时情,脱离开社会主义赖以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历史环境,一刀割断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尤其是资本主义因素的内在联系,甚至“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社会主义看作在真空中存活的东西,搞“穷过渡”,搞“一大二公”,搞“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在此左倾空想思想的指导下,超越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行所谓生产关系革命,所有制的革命;进而是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不断进行社会关系的革命,阶级关系的革命。前一个革命,严重破坏了社会发展的生产关系基础;后一个革命,严重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基础。“不断革命”的最终结果是,在世人面前呈现出一个贫穷的、令人失望的社会主义。
在后一个历史阶段,执政党深刻反省前一历史时期的沉痛教训,和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上的严重偏差,重回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实要求;丰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式;破除对于计划经济的迷信,采行市场经济体制;进而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激活整个社会的活力,这就极大地解放了被束缚已久的社会生产力,形成了持续三十余年的经济繁荣发展的局面。但是,这一历史时期,作为对第一个历史时期的反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对于经济效率的追求,和GDP总量的追逐,而忽视了社会公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背离了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的理念,使得社会阶层和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生态环境不堪重负,由之衍生出两极分化、生态资源代价沉重等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危及到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一如第一个历史时期,还是源于执政党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的偏差。只是这一次偏向了另一个极端,正所谓矫枉必过正。就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样,社会不公、两极分化,同样不是社会主义。在这一历史时期,出于排除对“一心一意搞建设”的舆论干扰的考量,我们提出,对社会主义不予争论。这在一定时段对于排除干扰谋发展,能够取得一时之效,在急于提振经济、改善民生的实用主义时代背景下,是一种可行的策略举动,但这不等于对社会主义永远“不争论”。而且,“不争论”不等于问题就不存在。当着“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出现公平与效率的严重冲突,合理的社会差别为社会两极分化所取代,以至于造成社会失稳的严峻局面,以至于民间都产生对于社会性质的疑惑之时,仍然回避在战略层面对于社会主义进行必要的讨论和辨识,就不免有些“鸵鸟心态”的意味了。
二
在现时代,研究党社关系变迁,仍然无法绕过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因为党社关系的每一次大变动,都与党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起伏有必然联系。每当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出现偏差,就会波及党社关系的密切程度,影响到党的社会基础的稳定。
关于“社会主义”的定义,没有绝对的、定于一尊的标准。在概念范畴上,它应当具有其开放性和包容性。因为每一种社会主义理论或者是实践,都产生和形成于各不相同的具体的国情和时代背景。恰如有人所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只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形式。”[①]也正因此,列宁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与列宁的社会主义也不相同,这正是社会主义在当今中国被定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因所在。即使是一国的社会主义,在不同发展阶段,也有其不同的具体特征。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建基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其突出特征,一是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制度;二是对生活资料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三是实行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创设基础,列宁的社会主义,是以俄国比较落后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当此时,俄国的资本主义尚处在幼弱阶段,更谈不上得到充分的发展,封建势力仍然残存,小农生产方式普遍存在。以之为基础建立起的俄式社会主义,就显然有别于马克思式的社会主义了。其突出特征,一是实行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制度,甚至允许私有成分的存在;二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的多种分配方式;三是针对人民文化素养普遍较低的状况,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形式的政治制度,而不是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经历了痛苦的探索历程,直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从“穷过渡”到“人民公社”再到“大跃进”,直至“文化大革命”,一直走在一条脱离国情的、教条主义的所谓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当然,我们也可以“大度地”把这一时期的深刻教训,看作是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赖以产生与成长的“资源”,此所谓“相反相成”。但它对于社会主义的声誉所造成的损害,它对于社会发展进程的阻滞,它对于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的损毁,却是无法修复和弥补的。好在,改革开放以来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终于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探索拉回正途。因为它不再从本本出发,而是立足于客观现实,带有泥土的芬芳,与国情相匹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概而言之,一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共存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二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特别强调共同富裕和社会公正;三是实行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制度。显而易见,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定下,历经三十余年的持续发展,国家日益强盛,人民日显富足。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言以蔽之,其实质就是邓小平所倡导的“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背后所隐藏的深层价值理念,就是社会公正----它的深层内涵,直达政治民主与精神自由。
对于社会主义的不同探索,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充分说明,在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国情条件下,看待和理解社会主义,必须接地气,而不能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的定义,得自于其所处的具体时代与世情、国情,因此不能原封照搬、套用。我们所要学习的,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看待和分析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像马克思曾经做过的那样,通过对他所身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观察,向现实求取思想。因为最合用的思想,往往隐藏在现实的背后。
回顾中国共产党党社关系变迁的历史进程,当我们忘记了中国式社会主义所处的独特国情、时情和文化背景,执着于经典作家有关社会主义的定义,并进而按照这种定义去进行社会建设,甚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实际,强行变更生产关系,盲目追求绝对平等,无视人的能力差异的时候,就会遭受大大小小的挫折,党社关系也会遭受极大损害;而当我们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比如围绕经济建设、走市场经济之路,坚持公平正义、走共同富裕之路,谋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的时候,就会推动社会发展、形成良好的党社关系[②]。
这充分说明,国家的发展,包括党社关系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合宜的经济基础之上。没有这样一个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制度基础和生产关系基础,党社关系就失去了立足与发展的根基。因此,必须摆脱对于社会主义根本认识问题上的教条主义,尤其是对于所有制认识问题上的绝对性偏执。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我们曾经吃尽了本本主义的苦头。
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进而更有助于共同富裕和社会公正之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凡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先进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判断其先进与否,就是看其是否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够解放生产力,是否能够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以此标准来看,集体所有不行,国有制也不行,它们都效率低下,且易生腐败。而且,单一化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以此为标准,可能私人所有更合适,更加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但是,私人所有如果不能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不能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社会的发展难有持续性。而且,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与现实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政治国家往往被大资产者阶级以民主的名义绑架,成为其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使整个社会陷入阶级分裂的状态。
所以,在所有制问题上,可能最佳的选择,还是以劳动者普遍持股的股份制为形式的社会所有制。它既兼有公有制的“共有”的优点,且能够与市场机制相兼容,又具有私人所有制所天然具有的充分调动劳动生产者的能动性的功能。它的好处在于,既能避免以集体制或国有制为表现形式的公有制的效率低下、易生腐败的弊端,又可在相当程度上缓解私有制状态下贫富差别过大的困扰。由此观之,社会所有制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主导所有制形式。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怎样才能更好地缩小社会差别,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国家调控,即通过合理合法的二次分配来实现;更为根本的还是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股份制改革,由此实现以多元主体持有为表征的产权明晰化,和财富的社会化,最终实现社会所有。人人既是劳动者,又是财富的所有者。这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以社会为主义也[③]。而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为集合的社会的最核心的“主义”或诉求,即经济富裕,社会公平,政治自由。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笔者理解,这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一种实现形式。
如此说来,社会主义跟是否国有没什么关系。社会主义跟国有制的比重大小没有关系[④]。可以预料,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允许民营企业参股、允许民营经济投入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笔者看来,除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应大力促进以个人持股为标志的、更加社会化的经济结构形式,让公民个人以资本的形式更加直接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以体现其产权的具体性。由此,将摘掉国有制头顶上的“社会主义”的高帽和光环,进而打破国有企业对于社会经济的统制,破解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空间和无限的社会活力,最终助益于共同富裕之社会目标的实现。果能践行之,无疑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世界社会主义的一大历史贡献。
三
打破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僵化认知,在所有制结构上大胆突破,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如前所述,既可以打破国有制对于社会经济的统制,从而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空间和无限的社会活力,在社会政治层面,也将会产生巨大的延展效应,就是为执政党带来极大的政治与社会资产,即大幅度地密切党社关系,大幅度地提升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从根本上扩展党的政治认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换个角度,也许能够更加有利于对此一问题的解释。我们通过党对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所有制的几次大调整的扫描,能够很清晰地透视出,其成败得失所产生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效果,及其在党社关系上所产生的巨大政治效应。只是,以往我们很少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执政党与社会之关系的变奏。
回首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性的现象,每当它解决好农民阶级的首要利益和权利关切,即土地产权问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的时候,党就会赢得农村社会,与农民阶级的关系就会处于最好时期;否则,就会遭遇挫折。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基于开辟和巩固农村根据地的需要,领导根据地的农民开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并且制定出一条具体的土地革命路线,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路线由土地所有权的广泛的社会化转移入手,满足了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渴求,为党及其领导下的红军在根据地的发展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和阶级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初,接续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工作,在新解放区,继续有步骤地推进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指导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于以充分的试点和调研为基础,这次土改运动,比起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更加符合农村的阶级关系和生产实际,比如调整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方法,更加注意保护富裕农民和中农的利益,这就缩小了打击面,扩大了团结对象。新区土地改革的直接经济与社会意义,是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改善了农民生活。由农民消费水平的逐年提升可见一斑。1949年至1952年,农民平均每人购买消费品的花费逐年增加:1949年为14.2元,1950年为17.3元,1951年为21.6元,1952年为24.6元[⑤]。土地改革的间接政治意义,是以土改运动为契机,建立和巩固了农村基层人民政权,尤其是极大地密切了党与最广泛的农村社会的政治联系,扩大和巩固了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继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则属于所有制变革的极不成功甚至是失败的经验。之所以不成功甚至是失败,根本原因在于,在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盲目调整所有制结构,及与之相关的改变生产方式,造成二者的格格不入,甚至是相互限制与抵牾。1953-1956年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屡有起伏和波动,但初期的变工队、互助组以及初级社,是在不变更以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的生产组织形式,还是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因此在总体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后进行的高级社运动,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这就大大超越了现实生产力的容纳力,和小农意识的接受度,最终造成了对于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破坏。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更是通过“一平二调”的方式搞均贫富,刮“共产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搞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的“穷过渡”;在分配方式上取消按劳分配,搞供给制。运动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对于农业生产力的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劳动效率的低下,形成粮食短缺的严峻局面,危及到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1959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13.6%,1960年又比1959年下降12.6%[⑥]。而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间接社会与政治后果,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进而严重伤害了农民阶级对于执政党的阶级感情,危及到执政党的社会基础甚至是政治合法性。
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甚至是具有破坏性的所有制形式和体制结构,居然一直延续运行二十余年之久。可能的原因,一是在公有制体制之外一直存在着一种半合法半非法的“自留地”经济,使广大农民得以维持生计;一是国家一统体制的强制和维系(如通过“返销粮”[⑦]的方式)功能,保证农村经济和社会得以勉强运转。吊诡的是,“自留地”经济在屡被打压的状况下顽强地存在下来,本身就是对脱离生产力实际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的极大反讽。因为如果完全消灭以个体经营为特征的“自留地”经济,“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恐怕早就难以为继了。
一直到1978年,安徽小岗村的十八位农民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所进行的以土地“大包干”[⑧]为表现形式的自发改革,开启了中国农村发展史的新篇章。今天回过头来看,令我们感兴趣的,已经不是改革本身,而是改革的动因和必然性,即为什么必须改革。显然,一直以来强加在农民头上的不切实际的、空洞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再也没有能力自我维系了,因此改革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而改革的实质,就是把脱离开生产力发展实际而一味飞升的生产关系,重新拉回到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合理状态。即通过“大包干”式承包的方式,拉近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联系,把人为断裂开的农民与土地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接续起来;与此同时,赋予农业劳动者以相对自由的生产经营权利,让他们根据自身需求,自己来决定种什么和怎么种,进而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这一改革因其只限于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的转移,并没有涉及土地所有权,因此,是一种“半拉子”的土地社会所有的变革。当它的效能因时代的变化而耗尽的时候,新的变革就提上日程了。
这样一种土地经营方式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化的快速进展,和与之相关的农民进城打工的规模化,这它所受到的困扰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农民进城打工创业,土地撂荒严重,但受困于现有土地制度的束缚,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转让受限。二是随着农村原始积累的趋于完成,大中型农用机具大量涌现,但一家一户的小农式土地人均分配制度,严重制约了大中型农机具的推广使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内在冲动被现实生产关系所束缚。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变革的呼声虽然日趋强烈,但在既定土地所有制下,一直没有找到改革的突破口。
一直到2013年年末,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了新的突破。决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如此看来,六十年的轮回,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蹉跎了半个多世纪,兜了一个圈子之后,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即合作化运动的第三种组织形式----初级社的时期[⑨]。这不免令人唏嘘不已。与2013年的改革相似,初级社的实质,就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不过,2013年的改革与20世纪五十年代初级社的改革,所立足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罢了。可见,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囿于经典作家的判断,脱离开具体现实,始终跳不出“所有制”问题的陷阱,因此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发展的损失,简直难以估量!具体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上,更是如此。对以所有制问题为核心的“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的极端追求,及其所导致的一波又一波的“继续革命”,几乎革除了执政党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造成党社关系的高度紧张,严重危及了执政党的自我生存。
在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之下,由于党政不分,因此,所有事关社会发展、影响社稷民生的重大政治决策,其决策渊源,都会追溯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名下;其实施效果,更会通过诸多渠道,最终反馈到执政党的决策中心。更何况,执政党还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国梦”的历史重任。所有这一切之成败得失,都关乎党社关系大局。因此,执政党迫切需要跳出对社会主义之传统认识的迷局,挣脱所有制性质问题上的思想束缚,打破国有制崇拜的迷思,抱定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根本理念不动摇,坚持经济正义、社会正义与政治正义,以之为指导思想,去指导和检验所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实践,由之必将会创造执政党与社会之关系的新局,为执政党奠定从未有过的坚定的社会基础。
(原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京希,山东大学《文史哲》编辑部副主编,教授;山东大学政党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重点项目“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变迁研究”(批准号13AZZ002)的阶段性成果。
[①][俄]罗伊•麦德维杰夫:《苏联的最后一年》,王晓玉、姚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258页。
[②]刘京希:《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的历史演进》,未刊稿。
[③]刘京希:《从国家化社会主义到社会化社会主义》,《文史哲》2000年第6期。
[④]吴敬琏:《我被轰出中石油》,凤凰网财经,2013年10月15日。
[⑤]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1949-1956),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3页。
[⑥]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二卷(1956-1966),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⑦]国家向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粮食。狭义指国家向农村缺粮地区(如因自然灾害带来粮食歉收或贫困落后地区没有能力达到粮食自给,或因国家征购粮食过头等)当年返销给农业生产单位的口粮、种子和饲料粮。国家贯彻“统筹兼顾,适量安排”的原则确定返销粮规模、数量和地区。在保证农民必不可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供应标准。返销粮的价格略高于当地收购价格。
[⑨]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1949-1956),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