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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京希:社会本位—新型党社关系建构的逻辑前提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何淼 浏览次数:

    社会本位:新型党社关系建构的逻辑前提*

    刘京希

    (原载《理论探讨》2017年第1期)

    摘 要:不同于传统的依附性社会,当下中国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主体性的新趋势,为我们分析党社关系演进的新逻辑、新景观,提供了不同既往的现实性基础。无疑,现代政党是实现政治民主的一种组织形式,更是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政治工具。之于以交互主体性而不是主客二分为本质的新型党社关系的构建,执政党应当持守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理念,立足于社会及其根本利益,并以此为基本视点,观察和评判自我的作为及其成败得失。而不是相反,以政党为本位,从政党自身利益出发,观察和评判自我的作为及其成败得失;应当改革与完善政党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将政党建设纳入民主化与法治化的轨道,将社会建设纳入主体化与自治化的进程。与之相得益彰,“服务型政党”的长久生命力即孕生于此。

    关键词:政党;社会;党社关系;政党本位;社会本位

    从总体性社会[①]走向主体性社会,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新趋势。这一新趋势投射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层面,无疑提出了一个如何改革传统党社关系、建构新型党社关系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党,应视作执政党试图建设新型政党,从而构建新型党社关系的理论和政策尝试。对于新型党社关系建构这一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学界尚缺乏相应的研究[②]。在此不揣冒昧,尝试对此问题予以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主体性:中国社会发展新趋向

    从政党发展史的角度看,自政党政治产生起,不管政党的长远目标是怎样的崇高,其近期或者说现实目标,都是通过对于社会的动员,谋求政治权力,上升为执政党,最终掌控国家----这是任何政党实现其远期目标所无以回避的唯一路径。而一旦上升为执政党,其现实目标,就是通过对于民意的争取,获得和稳固现实政治合法性,从而巩固和保持执政权,力避下野风险。无论中外,无论何种政党制度,概莫能外。人类历史就是与风险抗争的历史,而文明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人类应对风险的理念和方式的进步史。就此而言,执政党的自身发展史,就是其面对现实政治与社会环境,应对执政风险的发展进步史。由此,必然形成现代政党政治的两大关系范畴: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政党与社会的关系。而这其中,由于社会之于政党产生、存在与发展的本源性意义,关系到执政党的政治命运的沉浮甚至存亡,因此,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是现代执政党所面对的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范畴。舍此,所谓现代政党政治的运作,就难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因此,党社关系也就相应地成为政党政治研究必然面对的重大关系范畴之一,而且是一对基础性关系范畴。显而易见,坚实的社会基础是任何政党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前提,处理好党社关系,政党发展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同时,党的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目标也才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进而,良好的党社关系,更是推进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即党政关系的最为根本的社会和政治资本,这是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前提和普遍规律,所有现代政党都无从回避。一言以蔽之,凡是得以发展壮大的现代政党,无不以社会与民生为本。这是良好党社关系得以发展演进的逻辑前提。

    在以全球化、信息化为标志的新的历史时代,从现实的角度看,当下的中国,无论是执政党,还是作为其组织基础的社会,在结构特征、组织方式、发展状况、所处环境诸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党与社会的关系自然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新的历史机遇,需要学界对此作出新的探讨和总结。

    可惜的是,在现实政治实践场域,我们对于党与社会之关系的认知,仍然存在诸多误区,尤其是对于社会的主体性地位,更是缺乏明确的认识和体察,这就使得执政党及其政府进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仍然固守传统的以管控为目的的政策思维和治理手段,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不相适应[③]。与之相应,学界对于党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也普遍存在着无视社会之整体性和主体性的状况。

    不错,中国社会在传统上就是一个欠缺自主性的社会。这种状况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前三十年,未有大的改观。在单一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统性和单色调,更由于缺乏自组织结构范型,社会成员表现为同质化的个体,相互之间在职业和文化背景上缺乏差异性,因而整个社会缺乏杜尔凯姆所谓“有机团结”,也即缺乏以差异和互补为基础的整体有机性。因为缺乏这种促发有机团结的因子,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典型地表现为社会团体及其个体的依附性、同质性和伦理性,社会的自主与自治性严重不足,社会活力难以激发----而这种以高度异质互补关系为基础的契约性社会关系,正是自治程度更为发达之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这并不是说,社会成员完全缺乏进行自我组织的结构体系,而是说,由于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高度一体和重合,社会自组织体系被政治体系所遮蔽,而缺乏自我治理能力,主要表现为对于政治体系的高度附属性,和极其有限的社会动员与组织能力。如作为工人阶级的自治组织的工会,作为青年自治组织的共青团,作为妇女自治组织的妇联。加之“过渡时期”结束之后生产关系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单一化,也使得以之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发育,呈现出单色调和同构性的状态。

    要而言之,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是以政治整合代替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其突出表征,是结构上以政治体系为核心和圆点的辐射与辏集,社会构成高度一体化,也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高度一统化;是运行模式上的权力化与行政化,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形成对于整个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和掌控,使得社会生活呈现出高度政治化和行政化的状态。这种结构状况,对于社会自身的发育而言极为不利。“国家动员能力极强而民间社会极弱,社会生活的运转只能依赖行政系统;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期间缺少缓冲地带;不仅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甚至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都被挤压得十分狭小。”[④]

    不同于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激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使中国社会持续性地处于剧烈变革的状态,以小农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社会,在以加速度为呈现形态的城市化进程中,日益让位于现代工业社会以及相应的城市化社会、商业化社会和消费化社会。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样化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催生了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发展,以及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构成。原本“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单色调社会结构[⑤],为不断涌现的、以多色调的新社会阶层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结构所取代。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科技专业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十个阶层,构成了新时期的社会阶层结构[⑥]

    总体上看,社会逐渐形成你中有我、我只有你的整体性的交互结构状态,更加具有多元互动性、整体有机性和自组织性。而且,随着相对脱离开总体性权力控制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日益扩展,社会逐渐发育和成长为相对独立于执政党及其政府的主体性存在,这就具备了在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对话模式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诱发了构建此种对话机制以维护社会自身利益的主观欲求。它在政治上的效应,是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的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冲动。一定意义上,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及社会协商制度得以产生的社会性前提。这种对话模式,将促使权力更加贴近社会与民意,进而在执政党及其政府与自组织化的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承认和影响的互动机制。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权力行使者向新型社会观的转变,将会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一些官员仍然把社会视为政府的对立面,甚至荒唐地把公民社会看成是政府的敌人。这种意识形态上的认知,使得这些官员把自己和社会隔离开来,形成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城堡政治’,即政府把自己关在城堡之内,把人民排除在城堡之外。这种局面不改变,政府最终必然会成为社会的对立面。”[⑦]

    当下中国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主体性的新趋势,为我们分析党社关系演进的新逻辑、新景观,提供了不同既往的现实性基础。

    以社会为本位的党社关系建构逻辑

    我们认为,现代政党是实现政治民主的一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现代政党是服务于社会的政治工具。那么,在党社关系问题上,执政党即应当持守以社会为本位[⑧]的价值理念,立足于社会和其根本利益,并以此为基本视点,观察和评判自身的作为及其成败得失。而不是相反,以政党为本位,从政党自身利益出发,观察和评判自身的作为及其成败得失。扩而言之,我们对党社关系予以考察,所立足的观察视角,应是以社会为中心,而不是以政党为中心[⑨]

    首先,以社会为中心,须承认执政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主体间性和交互主体性[⑩],因而总是会存在着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和矛盾。

    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说到底是社会根本利益能否得到执政党的维护和发展的问题。既然是两个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而不是主客体之间的非对称关系,那就应当承认二者在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关切,二者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既有相一致的地方,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就免不了存在矛盾和张力。

    既然我们承认执政党与社会之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那么,就必须承认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紧张关系。这为事物之间的矛盾法则所决定。虽然,从长远的角度看,党的根本利益来源于对社会根本利益的维护,但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二者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完全一致。毕竟,政党只不过是总体社会构成的一个部分,在利益诉求上,它与社会构成的其他部分既相重叠,又有所差异。这一差异来自于政党自身的组织特性、利益追求和目标诉求。其实,包括政党在内,基于既定的政治与社会服务功能而设立的组织结构,一旦趋于体系结构的固化,就会相应地形成具有自我认知性的生命肌体,其原初的社会服务功能不自觉地为自我服务功能所取代。这恐怕是一个规律性的社会政治现象。而有差异就必有矛盾,承认矛盾,才可直面矛盾,才可进一步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以此为研究与观察的进路和视角,就会发现,政党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是一对矛盾体,既对立又统一,时而对立时而统一。我们不应讳言政党的自身利益。说到底,政党无非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社会政治目标而组成的政治集团。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组织,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利益诉求。但对于一个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有着崇高的社会政治目标、致力于实现社会大同的先进政党而言,其自身利益实现不过是社会整体利益实现过程中的“副产品”。也就是说,它的利益寓于社会整体利益也即公共利益之中,而非独存于社会整体利益之外。脱离开社会整体利益,先进政党自身利益的实现即无从谈起。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政党尤其是在野党来说,执政无疑是其所追求的现实目标。这无可厚非,也不必刻意回避。但判断一个政党境界高下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是把执政作为最终追求和终极目的,还是以之作为实现其终极社会理想的手段。如果仅仅以获取执政权为目的,满足于自身特殊利益的实现,这样的政党无非是以占有权力为目的的目光短浅的政治集团,难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果是把执政权的获取作为服务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那么,这样的政党无疑就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先进的政治集团,它的政治生命才会更加长久。

    作为社会的政治领导者,以何种政治思维、采用何种方式,来化解其与社会的矛盾,可以见出一个执政党的胸怀和境界。

    固然,那种无视矛盾、回避矛盾甚至掩饰矛盾,从而盲目乞求和谐的“鸵鸟式”作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反之,以“斗争”思维来看待这一对矛盾,动不动就把政党与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夸大为敌我矛盾,以超越法律甚至宪法的非常规手段强行压制矛盾的一方,只会激化矛盾,人为造成社会的撕裂状态----这种思维方式和实践手段,已经被曾经的惨痛历史教训所证明为不可取。只有在主体之间相互表现出足够的尊重,尤其是占有权力、处于强势领导地位的执政党,表现出对于社会的足够尊重和宽容,才能奠定妥协和协调二者利益关系的共同基础,才能化解矛盾和紧张关系;只有保持持续的沟通与充分的信任,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才能得以充分表达和制度化确认,进而形成执政党所梦寐以求的最佳执政环境,而执政党的切身利益,无疑就隐含在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得以充分表达和制度化确认的良好执政环境之中。因此,对于党社关系而言,尊重、妥协、沟通与互信至为重要。否则,就会增加巨量的社会信任成本的支出。

    以尊重自由为前提条件的社会民主,无疑是沟通和互信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当然,民主向来就存在多种实现形式,如多数决式、竞争式、协商式,不一而足。从当下中国的政治实践看,基层社区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实行的是多数决式,在日常政治与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从高层、中层到基层,实行的则是政治协商民主。在我们看来,生产关系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使得当下中国社会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与之互为表里的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步觉醒。在此背景下,以执政党及其政权为一方、以社会及其自治组织为一方的社会协商,应当上升为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化实现形式,以之疏导、化解政社矛盾,不失为实现整个社会由被动维稳和无机稳定向动态稳定和有机稳定根本性转变的创新性举措。

    当然,真正的民主,从来离不开法治的监督和约束。因此,我们所提倡的现代党社关系,不仅是合乎民主理念的,而且更应是合乎法治原则的。

    就党社关系范畴而言,由于执政党所处的对于全社会的领导地位,加之社会成员的自组织程度的相对孱弱,党社关系的现实状况并非总是呈现出均衡、协调的态势,也即执政党与社会各自的主体性,由于各自所处地位的不同,所拥有社会政治资源的不同,事实上具有非同等性。在这一对关系结构之中,无疑,执政党处于强势地位,社会处于弱势地位。当着党性与人民性相一致的时候,二者的关系无疑是协调、协同的;当着党性与人民性相冲突的时候,二者的关系难免陷于龃龉、疏离的状态。故而,法治原则在此一关系范畴中的约束指向,主要的应是约制执政党的权力及其运行,即把执政党的政党活动约束在宪法范围之内。现代党社关系建构的这一法治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党社关系变迁史的历史教训的沉淀和结晶。1981年,中央起草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主持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同志曾痛心疾首地说:“在全国范围停止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从国家主席到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了,抄家、抓人、打人、斗争。这件事一定要讲,宪法和法律废除了,这是大事变,是不能容许的,一定要大书特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侵犯了党员的权利,党员停止组织生活,在群众中公开宣传多数服从少数。所有这些事情,说明‘文化大革命’是怎样荒谬绝伦,怎样叫人没法在这个社会中生活了。”[11]

    所以说,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首要问题就是从根本上处理和解决好党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它居于枢纽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具体到党社关系而言,当着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与社会某一阶层或部分出现矛盾的时候,由谁来仲裁?由执政党来裁处显然是不恰当的。虽然执政党是社会的领导者,但一则它是矛盾的一方,涉及利益关系;二则它拥有领导权力,与之相比,社会各阶层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最为恰切的仲裁者,无疑是处于超然位置、作为第三方而存在的宪法和法律。就此来看党法关系,当涉及宪法与法律的制定环节时,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宪法与法律的条文应体现党的意志;当宪法和法律获得通过,就超越任何党派和集团,而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具体到党社关系的处理与协调,当然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程序有序进行。如此,社会及其应有权利才可得到根本性的制度化保障。

    其次,以社会为中心,须承认执政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综合平衡与有机统一。

    显然,一个先进的执政党,之所以拥有之于普罗大众的领导力和感召力,正在于它拥有不同于普罗大众的先进理念和思想理论,以及相应的践行能力。但是,如果不能脚踏实地,贴近普罗大众,满足他们的当下与现实欲求,而是盲目超越群众的思想实际,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要求,就会脱离群众,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就此而言,先进性寓于群众性之中,群众性是践行先进性的必然路径,这就是先进性与群众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作为一个拥有几千万党员的执政党,应当处理好其先进性与群众性的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执政党既往对于其先进性与群众性之关系的把握和处理,有足够多的经验和教训可资汲取。

    转换一种话语体系来说,一个政党的目标的远近高低及其实现方式得当与否,决定了该政党与社会之关系的疏密程度。如果一个政党只以获取执政权为目标,那么,聚集在它的周围的,只会是一些个社会投机分子、乌合之众;反之,如果一个政党执著于社会公正目标,但因此而脱离开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好高骛远,也会脱离开社会大众;只有正确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政党,才会是一个群众性与先进性兼具的政党。可见,政党的先进性与群众性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政党的先进性寓于群众性之中,先进性不能脱离开群众性而独存。只有根据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发展方略,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利益诉求,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自身利益的满足,和其先进性目标的整体实现,才会有扎实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处理好党社关系,实质上就是处理好其先进性与群众性的对立统一关系。聚焦到新中国以来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变迁史就会发现,当着执政党事实求是地把自身利益与目标嵌入和统一于社会整体利益、与之协调共进的时候,党社关系就和谐稳定,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就会呈现出高企状态;当着执政党执着于其先进性,头脑发热,急于求成,从而自身利益与目标的设定脱离开社会整体利益诉求、甚至与之背道而驰的时候,党社关系就会出现波动甚至倒退,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就会呈现下行甚至探底趋势。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过渡时期的合作化运动中,执政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针对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初级合作化政策,即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试办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但到1952年冬,就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倾向,急于求成,贪多求大。这时的执政党,一味强调其先进性的一面,而忘记了其群众性的另一面,离开群众的实际诉求太远。中间虽几经反复,但在“右倾”帽子满天飞的政治气候之下,合作化运动最终还是从变革生产关系的经济社会运动,蜕变为由之观察和判断人们的政治态度的政治运动。越“左”越革命,越“大”越革命,越“公”越革命,遂演变为整个社会的政治风气。风气所及,传统小农的生产关系无不为之一变,一夜之间,便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但这是以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实际水平的严重超越为代价的。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所指出的:“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至于这些“遗留问题”究竟何指,《决议》语焉不详。实际上,合作化运动为此后的一系列社会、经济甚至政治运动,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开了一个先例。同时也为1959-1961年的三年大灾害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更加严重的是,强制式的合作化运动,伤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原本蜜月般的党社关系,伤害了人民群众对于执政党的思想感情。

    出于对前三十年理论与政策主张的反拨,在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执政党以实事求是的正确态度,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毅然结束“左”倾思想的错误,走出十年内乱的危局,确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但此后的某些政策主张,又从既往对于“先进性”的一味追逐,跳到另一极端----一味沉溺其“群众性”的一面,而忘记了二者的辩证统一。比如,在经济政策上,20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主张,其本意是通过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而以之带动其他地区和其他的人们,走向共同富裕。但在实践中却变形走样,一味地树立“先富”典型,一切“向钱看”,而不问致富手段是否正当,更忘记了“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等等体现党的先进性的理论主张,“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这种社会问题累积到九十年代,终至形成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甚至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之初所形成的难得的社会共识,也趋于崩解,社会矛盾激增,阶层之间出现裂痕。与执政党在改革开放前“左”的理论主张相反,这不免又以另一种极端方式,伤害了群众对于执政党的思想感情,削弱了执政党的社会基础。

    所以说,评估执政党优劣的标准,不仅在于其政策方针的现实性和有效性,更在于其所创造和传授给追随者的理念内涵。不论是竞争性政党,还是一党长期执政的政党,为了获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往往一味地迎合社会团体的身份认同和利益诉求,而不问这种认同和诉求的正当性。真正具有长远目标和崇高追求的政党,则会教育与引导追随者,向着更加具有现实超越性的目标前行。问题在于,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巧妙地把握好政党的先进性与群众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既接地气,又循循善诱,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引导社会向着既定的目标发展。而不是忽左忽右,忽快忽慢,更不是以政治斗争甚至“灵魂革命”的暴力方式,超越阶段、超越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强行推进社会变革。

    再次,以社会为中心,须构建超越党派利益的新型党社关系。

    已如前述,执政党是先进阶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其先进性与整个社会的群众性之间,难免会存在落差和矛盾,这属于两个主体之间交互作用而产生的正常矛盾状态,根源于执政党的社会发展理念。需要引起警觉的是另一种性质的矛盾,即由执政党的利益集团化所引致的党社关系紧张,这就属于另一种性质的矛盾了。

    以政党组织为代表的政治组织利益固化甚至利益集团化,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政党分肥制和政治献金。在多党制的政党政治条件下,不同政党代表着不同的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政党与所代表阶级或阶层的精英之间,存在着不可言说的利益输送关系。当着在野党竞选成功,上升为执政党,即着手对利益输送者进行职位回报,结果必然是任人唯亲,尸位素餐,行政效率低下,甚至引发政治腐败。故而,政党分肥制已为多党制国家所否弃,取而代之的是政治捐款即政治献金。政治捐款是指政党组织或候选人个人从公民个人或团体那里接受的金钱或有价物的赠与、捐赠、借贷、垫付或储存。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党或候选人本身竞选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这种合法化的捐助制度为有经济实力的财阀或利益集团用金钱影响政治运作提供了可乘之机,用以影响公职的选举,使貌似公正的选举制度失去了其本质上应有的正义性,由此毒化了选举政治,腐败了政治空气,衍生出“金权政治”。

    凡有政治的地方,必有腐败,差异只在于程度的不同。从政党类型学的视角分析,相对于多党制,一党长期执政环境下,执政党在执掌政权的过程中,虽然不存在政党分肥和政治献金问题,但在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政治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腐败问题却时有出现。初时,由于利益集团尚未形成,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零散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而随着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固化,腐败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演变为政治权力被固化的利益集团甚至整个强势阶层所绑架。一旦出现这种深度腐败状况,它对于执政党及其政权之合法性的伤害,进而对于党社关系所造成的严重损毁,将会是在短时期内难以治愈的。

    权力腐败问题多发,表面看来,似乎是社会发展的多样化所必然导致的利益诉求的多元化,通过非正当的方式予以表达的结果。因此,在当下,“比起市场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时代官场环境要清廉得多”的看法,在社会上很有市场。甚至认为,市场经济是腐败的根本原因。这种看法其实是难以立足的。放眼当今世界,在社会发展更加多元的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曾经大面积出现的权力腐败现象,早已被成功遏制。这恰好充分说明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并非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权力的产生和运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场经济制度发育不健全,行政权力超越边界介入经济领域,产生权力寻租机会,形成利益共谋,才是政治腐败赖以产生的根本因由。其实,计划经济时代并非没有腐败,只是由于实行的是等级性的统制经济与政治,腐败是以等级特权的方式而不是权钱交易的方式而隐秘存在的。只是缘于整个社会的高度封闭性和信息交流的闭塞性,这种特权式腐败多不为外界所知而已。在苏共亡党十年祭日之际,俄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曾无比尖锐地指出,苏联解体、苏共亡党的根本原因在于三大垄断:“意识形态垄断,大搞一言堂;权力垄断,大搞政治暴力;利益垄断,大搞特权。”[12]利益垄断、大搞特权被视为苏共亡党的三大原因之一,可见特权是多么严重的一种腐败类型。

    由此可知,构设新型党社关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之改善执政党及其政权的社会形象,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具体言之,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把权力产生与运行过程置于阳光之下,通过民主程序,和相应的监督体系,清除混入党政系统的投机分子与腐败分子;二是推进以政企分开、政商分开、政社分开为标的的政治改革进程,以法治的方式,把公共权力限制在法律给定的范围和界限之内,从根本上铲除利益集团赖以形成的制度化土壤。

    结 语

    总体而言,无论是何种政党体制,在野党与执政党对于党社关系的关注和着力程度,均有所不同,甚至是大为不同。这种不同表现于,在野党以“破”为主,力图挖掉执政党执政的根基,因此,“革命”或者变革是其看家本领;执政党以“立”为主,力图巩固执政的根基,因此“建设”是其看家本领。这种不同更表现在,基于获取执政权的政治冲动,在野党极其重视其与社会的关系建构。因为只有密切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为所代表的社会阶级谋取利益,从而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在野党才有可能获取得以生存、发展与壮大的机会,掌握谋求执政权的社会资本,进而摇身一变而为执政党。当着在野党上升为执政党的时候,生存环境出现根本性改善,原本的生存压力与危机消失,社会之于政党的政治意义显著降低,政党密切联系社会的需要与动能同步下降,党社关系往往出现疏离----这是党社关系演变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只不过,这种情况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政党制度下,表现得更为典型。政党执政前后党社关系的这种剧烈变化,背后的原因,端在于社会之于政党的政治地位的大幅变化。

    执政前,社会是政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衣食父母”,政党要壮大,要发展,必须仰赖社会的支持,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党必须为社会服务,必须以社会为中心,关注社会大众的疾苦和利益诉求,并且为之鼓与呼。正如宋庆龄在1946年7月22日发表的《关于促成组织联合政府并呼吁美国人民制止他们的政府在军事上援助国民党的声明》所言,目前的危机不是国共之间谁胜谁败的问题,而是中国人民以及他们的团结解放和生存的问题,因此要解决的不是党派的权利,而是人民的权利。如果国民党为了党派权争而发动内战,就会给中国人民带来“混乱饥饿与破坏”,就会“见到城市和农民被隔绝”,农民就会“拥护给他们土地和减低租税的共产党”,国民党的城市就会得不到原料和粮食,从而发生“已经吞灭了许多城市的通货膨胀,将千百倍可怕于今日”。因而,“国民党不能在这样的战争中取得胜利”[13]。在这里,宋庆龄清醒地观察到,是否关注民瘼、代表民意,将是一个政党成败得失的试金石。执政后,政党上升到居高临下的位置,执政党再没有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与之竞争与抗衡,危机意识逐渐趋于淡漠甚至消退,社会之于政党的政治重要性和存在感随之大幅下降,密切党社关系的欲求不再像革命年代那样强烈,政党服务社会的紧迫感和现实性自然退居其次。甚而至于,为了党派自身利益,对社会颐指气使,政党与社会关系出现大颠倒、大疏离,甚至由之引发社会抗争,也就成为必然。这是一党长期执政的政党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症候和弊端。苏东共产党如此,越、朝、古共产党也曾如此。中国共产党同样未能幸免。因此,如何使一党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始终保持密切状态而不是渐行渐远,就成为一项极为重要和紧迫的时代性课题。

    中国共产党上升为执政党之后,随着其政治地位的变化,以及其社会政策的大幅调整和变动,其与社会的关系,时而紧密,时而疏离,屡有反复。其与社会之关系的变迁有规律可循。大致而言,是沿着“紧密--疏离--再紧密……”的曲线上下波动。

    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个国家与社会获得新生,欣欣向荣。因此,执政党的社会威望和政治影响力如日东升,政治认同度空前高涨。相应地,党社关系一如战争年代,总体上呈现如同“蜜月”般的密切状态。随后由于国内外政治形势出现急剧变化,以及执政党对于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的漠视,党社关系逐渐疏离。在某些历史时段,甚至出现了执政党与社会严重脱节的严峻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的一部分权力在握者,甚至与党外利益集团“结盟”,捞取政治的或者经济的私利,而全然忘记了服务社会的政治使命,造成执政合法性贬损与供给不足的困局。

    加强与密切党社关系,至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执政党须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肯认社会作为交互主体之地位的存在,抱定以社会为本位的执政理念,甚至以之为元理念,去衡量、判别其社会政策与措施得宜与否,把自身利益寓于公共利益之中,实现对既得利益的超越,通过服务社会,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欲求,从而提升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提升执政党政治合法性的具体路径是什么呢?一是执政党自身建设对路;二是服务社会方向对头。执政党自身建设对路,才能最为充分地体现其政治领导权威,提升执政自信和执政能力;执政党服务社会路径对头,才能够充分满足最大多数社会阶层及其成员的物质与精神欲求,进而赢得社会各阶层的认同。

    执政党自身建设对路,就是党的作风建设与制度建设齐头并进,一软一硬,有机统一,不可偏废。只抓作风建设,忽视制度建设,建设成果难以巩固和持久;只抓制度建设,忽视作风建设,不能解决党内成员思想深处的问题。服务社会方向对头,就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制定执政党服务社会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实施步骤,把控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带领社会各界,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步实现既定的民生诉求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之方可实现党社关系的“无缝对接”,大幅提升执政党的社会形象,增益其政治认同。

    总而言之,将党社关系从既往的政党本位转向未来的社会本位,构建以交互主体性而不是主客二分为本质的新型党社关系结构,必须从改革与完善政党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入手,将政党建设纳入民主化与法治化的轨道,将社会建设纳入主体化与自治化的进程。与之相得益彰,“服务型政党”的长久生命力即孕生于此,以社会为本位的党社关系建构逻辑,将为执政党获取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资源,打开全新的结构性空间。


    *作者简介:刘京希,1961.9-,男,汉,山东齐河人,山东大学文史哲编辑部副主编,教授;山东大学政党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济南250100),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生态理论与政党政治。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重点项目“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变迁研究”(批准号13AZZ002)的阶段性成果。


    [①]“总体性社会”属于社会学概念,谓指以政治整合取代社会整合的社会类型。其突出特征是政治与行政权力对于社会的总体性控制。

    [②]刘京希:《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新关系建构》,《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2期,第68-74页。

    [③]刘京希:《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念的历史演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45-52页。

    [④]孙立平:《我们面临的选择:重建权力,还是重建社会?》,《社会学家茶座》2011年第2辑,第41-47页。

    [⑤]所谓“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

    [⑥]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⑦]郑永年:《三中全会回答了什么样的政治问题?》,联合早报网,2013年12月03日。

    [⑧]此处所指“社会本位”,仅限于政党与社会之关系角度的狭义理解,而非指法学意义上的社会本位,更非指本位主义层面的理解。

    [⑨]刘京希:《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新关系建构》,《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2期,第68-74页。

    [⑩]在哲学意义上,所谓“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它认为存在是主体间的存在,孤立的个体性主体变为交互主体。“主体间性哲学”因时代需要而产生,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11]胡乔木:《对“文化大革命”要作出从历史到逻辑的总结》,《胡乔木传》编写组:《胡乔木谈中共党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12]转引自方绍伟:《“统治商数论”:专制崩溃的一般逻辑》,观察者网,发表时间:2012-07-30 20:04:58

    [13]《孙夫人对目前时局主张》,《人民日报》194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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